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本校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品德行为、学习成绩、社会工作、创新实践、科技文化活动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期间,原则上不参加各项表彰奖励评选。

第三条  学院对本办法所列的各种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问题,将取消荣誉,收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和分类

 

第四条  学院设立的表彰奖励项目,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综合、专项、单项表彰奖励项目,或结合学院实际设立单项奖励项目。

第五条  综合表彰奖励项目。

凡面向全体学生或可以面向全体学生并从多方面考察学生的突出表现的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综合表彰奖励项目。目前国家涉及高等学校学生设立的综合表彰奖励项目主要有:

三好学生、奖学金(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部长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奖学金(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0号《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团中央、教育部中青联发〔2009〕11号《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和“全国先进班集体”的通知》)。

优秀大学毕业生(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学〔2010〕10号《关于评选全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大学毕业生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表彰奖励项目。

凡面向部分学生并从多方面考察学生的突出表现的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专项表彰奖励项目。目前国家涉及高等学校学生设立的专项表彰奖励项目主要有:

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贫困生,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7〕91号《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贫困生,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桂财教〔2007〕10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团支部(面向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基层组织,团中央办公厅:2010年3月17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单项表彰奖励项目。

凡面向全体学生或部分学生,主要从某方面考察学生的突出表现的表彰奖励项目,一般为单项表彰奖励项目。目前国家涉及高等学校学生设立的专项表彰奖励项目主要有:

体育运动会(国家教委、国家体委: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团中央:教体艺〔2006〕2号《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大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技能大赛(教育部:教职成涵〔2010〕2号《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通知》)。

大学生竞赛(教育部、财政部:教高函〔2010〕13号《关于批准2010年度大学生竞赛资助项目的通知》)。

校园文化(团中央、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学联:中青联发〔2005〕78号《关于举办首届中国大学生校园文化节的通知》)。

艺术展演(教育部:教体艺函〔2010〕8号《关于举办全国第三届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

文明卫生创建(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教社政〔2004〕7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国家教委、卫生部: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自治区教育厅:桂教办〔2008〕143号《关于征求对广西高校标准化学生食堂学生公寓评估标准意见的通知》)。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高校工委、教育厅:桂党高工宣〔2010〕38号《关于开展2010年广西大学生“服务广西经济新发展”主题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  上级和有关组织表彰奖励。

对上级下达学院表彰奖励推荐名额,学院按表彰奖励条件和具体要求,原则上全额推荐。对于上级和有关组织安排的学生竞赛,学院根据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做好推荐参赛工作。对于获上级表彰奖励的学生,学院做好宣传工作,如上级和有关组织未给予物质奖励的,学院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  学院表彰奖励项目和评选比例

 

第九条  学院对应上级设立的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结合学院实际,设立若干综合性和专项性的表彰奖励项目。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上级有关精神,设立单项奖励项目。

第十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综合及专项个人表彰奖励项目:

(一)三好学生,占一年级、二年级末学生数的5%;

(二)校长奖学金,占一年级、二年级末学生数的5%;

(三)优秀学生干部,占一年级、二年级末学生干部数的12%;

(四)优秀毕业生,占毕业年级学生数的3%;

(五)优秀共青团员,占一年级、二年级末学生团员数的3-5%;

(六)优秀共青团干部,占一年级、二年级末团干数的10-12%;

(七)学生正式党员达到评选优秀共产党员比例基数的,按条件及安排的名额评选优秀共产党员。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综合及专项集体表彰奖励项目:

(一)先进班集体,占一年级、二年级末班级数的15%;

(二)先进团支部,占一年级、二年级末班团支部数的15%;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若干个人或集体单项表彰奖励项目:

(一)学生运动会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名次在活动方案中确定;

(二)文化艺术节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名次在活动方案中确定;

(三)基本技能大赛活动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名次在活动方案中确定;

(四)文明宿舍评比活动,一般占学期末学生宿舍数的10%;

(五)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名次在活动方案中确定;

(六)学院学生工作计划安排的其他大型活动的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名次在活动方案中确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的评定条件和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上级和有关组织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条件,按照上级和有关组织规定的条件。上级和有关组织规定的条件不够具体的,学院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具体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的综合性和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在评选前应做好相应的考评基础工作。对于个人的综合性和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要做好班级学习成绩学期排名、综合素质学期排名等工作,其中对学生干部还应做好学年工作考评确定等次工作。对于集体的综合性和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要做好相应的集体单位的学期、学年的考评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的综合性和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条件,应将上级对同类项目规定的条件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具体条件。学院的具体条件应以“品”(品行为主的综合素质排名)、“学”(学习成绩排名)考评结果为主,担任学生干部的还应注意学生干部考评等次,评选先进集体的还应注意其管理绩效等。不论何种类型项目,对关键性的原则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各项学院设立的综合性和专项性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条件,在评选通知中写明。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的单项性表彰奖励项目的评选条件,在制定相应的活动方案时写明。

第十七条  学院以学生工作委员会为学生综合性和专项性表彰奖励评审机构。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以班级为基础,逐级推荐,评审会议讨论决定,公示无异议后表彰奖励。

 

第五章  表彰奖励的时间安排和奖励金标准

 

第十八条  学年度安排的表彰奖励时间安排。

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以及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表彰奖励,考评工作在一年级、二年级的学年末(6月底)开始进行,11月前后进行表彰奖励。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毕业前(6月底)完成评选工作,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学期安排的表彰奖励和单项表彰奖励时间安排

文明宿舍表彰奖励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工作在学期末进行,表彰奖励在学期开学第一周进行。

学生运动会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上旬举行,相应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在运动会闭幕式进行。

文化艺术节和基本技能大赛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一”前举行,相应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在“五一”晚会进行。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表彰奖励,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举行。

学院学生工作计划安排的其他大型活动的表彰奖励一般在活动结束同时进行。

上级和有关组织的表彰奖励,除了正常的宣传工作外,还应尽可能利用学院的定期大型活动,举行代颁奖或再颁奖仪式,强化宣传效果。

第二十条  荣誉称号、证书和奖励金标准。

学生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获表彰奖励者授予荣誉称号,发给证书(奖状、奖章),根据奖项发给适当的奖金。学生表彰奖励各项目的奖励金标准,由学院另行制定。学生表彰奖励金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系和有关部门对学生的表彰。

各系可以制订系级学生表彰奖励项目,但要进行科学分类、落实奖励经费、合理安排时间,并形成制度文件。各系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制度文件及时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涉及经费安排应征询财务部门意见。学生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各系级学生表彰奖励项目的统筹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加以规范。

各有关部门以部门名义对学生表彰的,应会商学生工作部门,征得学生工作部门同意后再行文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受表彰奖励应完善各项手续,保存好有关材料。表彰奖励的个人登记表应存入本人档案,相关的个人和集体材料应存入院、系、班级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有恶意拖欠学杂费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享受资格。如发现获奖集体、个人隐瞒违纪事实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学生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表彰奖励项目(年度奖)奖金标准

 

类型

项  目

对  象

奖励时间

获奖比例(%)

金额(元)

备注

集体

先进班集体

一、二年级末

9月

班级数12%

400

 

先进团支部

一、二年级末

9月

班级数12%

400

 

个人

三好学生

一、二年级末

9月

学生数5%

200

 

校长奖学金

一、二年级末

9月

学生数5%

200

 

优秀学生干部

一、二年级末

9月

学干数12%

200

 

优秀毕业生

毕业年级

7月

学生数3%

200

 

优秀共青团员

一、二年级末

9月

团员数5%

200

 

优秀共青团干部

一、二年级末

9月

团干数12%

200

 

说明

1、同时获得学院三好学生、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中多项奖项的学生,仅按最高项发放奖学金;同时获得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的班级,仅按最高项发放奖学金;

2、获得上级和有关组织的上述同类表彰奖励并领取奖金者,学院不重复颁发奖金,对上级和有关组织仅颁发证书不发奖金的,学院对应不高于上述表彰奖励项目标准发给奖金,由院长审定。

3、上述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表彰奖励项目(活动奖)奖金标准

 

类型

项目

活动时间

奖励对象

项目奖幅

预算安排

备注

田径团体、球舞团体、单项

11月

前1-3名

团体200-80

单项60-40

5-7元/生

(一、二年级)

 

基本技能大赛

5月

一、二、三等奖

单项同上

3-4元/生

(一、二年级)

 

文化艺术节

5月

一、二、三等奖

单项同上

3-4元/生

(一、二年级)

 

计划大型活动

按计划

一、二、三等奖

单项同上

3-4元/生

(一、二年级)

 

文明宿舍

3月、9月

一、二、三等奖

单项同上

宿舍数210%

(一、二年级)

 

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9月

一、二、三等奖

单项同上

学生数3%

(一、二年级)

 

机动

其他

 

 

 

3-4元/生

(一、二年级)

 

1、项目标准;在上述预算安排和奖幅范围内,具体项目设置和名次安排,在活动方案中明确,由分管院领导审定。机动项目由院长审定。

2、校外获奖:获得校外上述同类表彰奖励并领取奖金者,学院不重复颁发奖金,对校外获奖仅颁发证书不发奖金的,学院对应不高于上述表彰奖励项目标准发给奖金,由院长审定。

3、上述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