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台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点击数:

 

 近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问责的对象、情形、方式、程序、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执纪刚性。

  问责紧扣学校实际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针对领导干部在担当精神、责任意识、组织纪律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办法》明确指出,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不作为,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乱作为,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将被问责,每种情形还进行细化,问责情形具体而又切合实际。

  在问责方式的设定上,学校着眼于制度的可操作性,注重立足基层单位实际。《办法》明确规定了五种问责方式,即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问责方式降低了问责门槛,消极懈怠、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推诿等常见现象都将被问责,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将成为学校干部管理的常态。

  组织纪律性差将被问责

  学校党委将“严明党的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强化监督执纪刚性。《办法》规定,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校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校决策,在社会或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不调查研究,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纪律松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随意发表或散布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形象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都将被问责。

  区别对待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不正确履职

  学校在问责的同时注重将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与领导干部不正确履职区别对待,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办法》明确指出,实施问责要注意把创造性地执行上级和学校的部署要求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把受客观因素影响而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区别开来;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违规违纪区别开来。“三个区别开来”划清了问责界限,打消了领导干部改革的思想顾虑。(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