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工作的通知(桂商院教〔2012〕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4日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以及《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试行)》精神,为了确保学生实习权益和实践教学质量,规范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基本职责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依法从教,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工作任务。

(三)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范,安全的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实践活动。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规范要求

(一)教师应依据学院审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进程、课程实践教学大纲、课程实践教学学期授课计划、学院第二课堂管理办法等文件,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的开展实践活动。

(二)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应具备相应课程或相关教学环节所规定的资格,自觉履行学校教师资格审查手续,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承担相应的指导工作。

(三)具备新专业(课程)教学能力的教师,应向教学部门申请履行新专业(课程)教学资格认定程序,经认定后方能承担新专业(课程)教学任务。

(四)教师应教育学生拒绝参加不利于个人发展、有害于身心健康的任何违法乱纪的实践活动。

(五)任何不具备教学资格、未承担相应教学任务、或超范围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行为,均属于违规行为,应当立即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对教师业余从事第二职业活动影响到本职工作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解聘。

三、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五不准”

(一)不准无资格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二)不准无审批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三)不准超范围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四)不准在非教学场所指导学生实践活动;

(五)不准教师假借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名义实施传销或类传销的活动,严禁指导学生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凡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违反以上“五不准”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学院其他教职员工有指导学生实践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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