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作者:东北师范大学 来源:东北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4日 点击数:

东北师范大学章程

(教育部核准第二批)

 

 

序 言

东北师范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46年,原名东北大学。1950年,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易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58年划归吉林省管理,更名为吉林师范大学。1980年重新划归教育部,复名为东北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首批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以推动国家、民族、社会进步为使命,以引领教育事业发展、培育科教英才为根本任务,逐步形成了“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鲜明的办学特色,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被誉为“人民教师的摇篮”。面向未来,学校把建设“世界一流师范大学”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师范大学,简称为东北师大;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简称为NEN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实行两校区办学,分为本部校区(人民大街5268号)、净月校区(净月大街25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教育部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依法经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彰显和发展为基础教育服务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的教育理念为“尊重的教育”。其内涵是尊重教育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尊重受教育者的人格人性;尊重教育者的劳动成果。

第十条 学校的治校方略为教育教学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依法办学是治校之本。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勤奋创新、为人师表”。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门人才。学校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以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及其他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以文科、理科为主,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人才及教师队伍,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果,推动学校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研究决定校长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其他群团组织;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全体委员会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学校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命令行使行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二十四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拟订学校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落实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提出需报请党委决定或教代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职能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行政工作议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组成。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和管理的需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工作。

校长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学校各类事务都有专家参与,科学民主决策。校长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按照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分设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四)评审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五)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和决策机构。

教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专业建设计划,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三)审议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的标准、教材建设规划,检查、评估课程教学质量。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奖。

(五)研究提出教学职称系列设岗和评聘办法。

(六)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务委员会下设督学组,督学组原则上由离退休教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或者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下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院行政班子独立负责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研评价与奖励、教师职务聘任、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学术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学术事项,应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决策;学院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教授委员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学院日常管理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由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的事项。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部。

学部是跨学院的教学与科研的管理协调机构。学部一般由学科性质相近的学院和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跨学院学术交流与合作,学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教学科研信息、资源和成果共享等。

学部设置学部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各级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

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学校保障其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二)为人师表,尊重爱护学生。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举办者

第五十五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五十七条 举办者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质量评估等手段,指导学校办学;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章程自主办学等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注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以及外部联系等,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与支持学校办学。

理事会依据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校与校友

第六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

第六十三条 学校视校友为学校的使者,是学校声誉的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宣传学校;团结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巨大力量,共同建设学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教育基金会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国有资产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的深度融合,为学校发展提供助力。

第八章 校徽、校旗、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椭圆形,外围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间是以笔尖、五星、书籍和表示学校建立年份的数字“1946”组成的图案。中文为郭沫若字体。学校标准色为深蓝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位置印有校名,并配以学校徽志。校名与学校徽志颜色为深蓝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由张松如(公木)作词、吕远作曲的《东北师范大学校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程序依七十六条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