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桂人发〔2009〕54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出资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高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B、C、D、E五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博士学位立项建设的普通本科高校;“B”类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硕士学位立项建设的普通本科高校;“C”类为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D”类为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级示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治区级示范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治区级示范建设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治区属成人高等学校;“E”类为一般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市属成人高等学校。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设8个等级。高等学校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根据高等学校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2.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将教师岗位设置为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

4.辅助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参照主体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2.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3.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高等学校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结构比例为:

(一)本科院校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8%;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5%(其中: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60%,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比例不超过15%);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7%。

(二)高职高专院校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8%;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7%(其中: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65%,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比例不超过12%);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5%。

(三)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要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高等学校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高等学校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特点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高等学校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60%,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助系列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5%。

4.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学校类型

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一至四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小计

小计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A

48

18

 

1.8

5.4

10.8

30

6

12

12

40

12

16

12

12

6

6

 

B

44

14

 

1.4

4.2

8.4

30

6

12

12

40

12

16

12

16

8

8

 

C

40

10

 

1

3

6

30

6

12

12

40

12

16

12

20

10

10

 

D

37

7

 

0.7

2.1

4.2

30

6

12

12

40

12

16

12

23

11.5

11.5

 

E

32

4

 

0.4

1.2

2.4

28

5.6

11.2

11.2

45

13.5

18

13.5

23

11.5

11.5

 

5.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执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

6.其它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高等学校教师岗位最高等级;高级、中级岗位比例按低于本单位高等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实验实训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2.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

类型

技术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5

2

3

20

40

35

5

2

3

20

40

35

5

2

3

20

40

35

5

1

4

20

40

35

E

5

1

4

20

40

35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高等学校的性质、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之间的岗位原则上不得相互挪用。高等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岗位设置调整意见,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同一类别层级的高等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的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四)本指导标准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为相应岗位设置的最高限额,各高等学校具体设置岗位时,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在限额以内逐步设置到位。

(五)高等学校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高等学校管理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人员,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六)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为保证学校事业发展、引进人才和完成临时性工作需要,在学校总岗位数额内应留有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作为学校控制岗位统筹使用。

(七)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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