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zsb 来源: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4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领导和管理,做好对经济特困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科技、文化、劳动服务或有组织的经营活动,取得报酬,以补充学习、生活费用的不足。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务报酬的资金来源是学院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及提供劳动岗位的单位或个人所支付的劳务费。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配套措施,也是学院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济收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了便于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成立“广西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活动需要设置相应管理部门。各院、系、部及所属团总支、学生分会可设立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积极联系和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并优先解决本院系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七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商管理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校园管理及学院正常的秩序。禁止以宿舍作为营业联系点,禁止学生个人从事各种贩卖、经商活动;禁止学生从事各种非法盈利活动。

(三)学院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四)学生必须以学为主。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严禁占用课堂学习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习成绩很差的学生应该首先搞好学习,然后方可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活动要优先安排特困生。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一般先要参加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端正思想,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参加有酬劳动和无报酬公益劳动及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和勤工助学之间的关系,划清勤工助学和弃学经商的界限。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组织勤工助学活动。违反规定,私自组织参与勤工助学活动者,除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外,所发生的劳务纠纷及一切后果均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范围和途径

第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主要包括智力型、管理型、劳务型和经营型四种形式。智力型主要是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智力输出和服务,如科技成果转让、产品开发、市场调研、家教服务、科技服务、科技培训等;管理型是指各种助管工作,如学生食堂协理员,各种公共场所管理员、学生宿舍管理员、有关职能部门办事员等;劳务型是指劳务服务活动,如卫生清理、院园绿化、院办产业生产等活动;经营型是指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创办的生活服务部、废品收购部、旧书交流部、读者服务部等各种勤工助学实体。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要不断扩大勤工助学范围和途径。积极主动地与院内外各有关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以创立更多的适合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学院要为勤工助学创造条件。各单位都应关心、支持勤工助学工作,并提供方便、优先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1、凡院内需要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其工作适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优先安排学生参加。

2、学院的清洁、卫生、绿化临时工等要逐步向以雇佣学生为主过渡。其它生活服务、治安方面也应为较多的勤工俭学学生提供岗位。

3、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围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形式,为学生提供各种机会,扩大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系、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查批准,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上岗前,一般应接受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学生要同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勤工助学合同,就有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  院内勤工助学的接受单位应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带队,要把勤工助学与育人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引导。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工具、设备、劳动过程中工伤事故、劳保、福利、安全由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活动中其它纠纷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出面协调解决。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在参加完勤工助学活动后要认真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由接受单位或个人签署意见,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定后办理领取酬金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接受单位为院内单位或组织的,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可承担不超过 1/3 的酬金。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报酬按劳动协议付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学院予以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情况作以记载,根据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情予以一定的奖励和处分。

(一)对于工作态度端正、积极主动、踏实肯干、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对于在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服从安排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予以批评教育、停发工资,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各院系要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情况作为思想评德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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